索引号 11320900014355718M/2019-00226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发文日期 2019-06-24
文号 主题分类 公安、司法,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涉外商事纠纷法律风险提示问答

1、境外当事人就发生在我国境外的商事纠纷起诉到我国法院如何办理?

对于发生在我国境外的商事纠纷,除涉及不动产物权的纠纷外,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到我国法院进行诉讼的,我国法院就取得对该案的管辖权。如果当事人间没有书面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对方当事人应诉并就实体答辩的,亦视为当事人承认人民法院的管辖权。


2、涉外商事案件中如何适用法律?

在程序法方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和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应当适用我国法律,但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与我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除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外,应当优先适用国际公约的规定。

在实体法方面,应当按照如下办法处理:(l)适用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包括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外国法;(2)如果有关当事人的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是有关国际公约的成员,即使当事人没有选择,只要当事人没有排除适用,就应当适用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3)当事人没有选择准据法的,则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4)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或者有关国际公约没有规定的,适用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3、境外当事人如何出具授权委托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授权委托书是一种重要的诉讼文书,它表示委托人的行为由代理人行使,甚至代为处分实体权利,因此,授权委托书必须具有真实性与合法性。


4、当事人对涉外合同条款的理解存在争议如何处理?

当事人对涉外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上下文、合同的有关条款、交易目的、交易背景、交易习惯以及城实信用原则确定条款的真实意思。对于事先单方拟订、反复使用的格式合同中的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的解释。如果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有关合同使用不同文本或者文字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上下文、合同的有关条款、交易目的、交易背景、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其真实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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