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园区,镇(街道),区各部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专职消防员退出消防救援队伍转岗安置办法》已经区管委会主任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26年8月27日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专职消防员退出消防救援队伍转岗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专职消防员退出消防救援队伍转岗安置工作,建立与职业贡献相匹配的转岗安置工作机制,激励广大政府专职消防员献身消防救援事业热情,根据盐城市《关于进一步强化基层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消防员转岗量化评分办法(试行)》(应急〔2024〕76号)、《江苏省退出消防员转岗岗位归集和选岗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专职消防员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作出重要贡献,退出消防救援队伍时应当予以妥善安置。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消防救援事业服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现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下辖的消防救援队伍中工作的政府专职消防员。
第二章 岗位归集
第四条对于在区消防救援大队工作满12年以上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可安排转岗;政府专职消防员在作战训练中发生工伤的,经工伤鉴定部门鉴定达到9级工伤以上(含九级)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的,可安排转岗;为开发区社会发展建设作出突出贡献并受到区管委会或上级机关表彰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可优先安排转岗;在区消防救援大队工作期间担任过单位管理岗位及自身表现优异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可安排转岗。
第五条政府专职消防员在职期间工作表现优秀的,个人有意愿且符合村(社区)干部后备人选的,按程序纳入村(社区)干部招录范围。对通过招录选拔确定为村(社区)干部的,由区消防救援大队为其办理转岗退出手续。
第六条工作12年以上的退出消防员(以下简称退出消防员),可推荐到区管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的应急救援、安全生产等岗位工作,特别优秀的可推荐至管理岗位。其中,区管国有企业根据工作岗位招聘需求优先向退出的专职消防员倾斜,每年提供的岗位计划数为全区政府专职消防员编制总数的1%;推荐到区民营企业工作的,由区消防救援大队与镇(街道)、各园区协商解决。
第七条工作12年以上的退出消防员,按转岗量化评分由高到低依次进行选岗。转岗量化评分,是根据其在消防救援队伍工作期间(以下简称在队工作期间)等级、年限、职务、实绩表现等,按照统一标准予以赋分。
第八条退出消防员在队工作期间,个人被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或被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授予勋章和荣誉称号、给予表彰奖励的,或被授予一级、二级英雄模范称号的,不参加评分,直接由区管委会优先安排工作。
第九条每年9月10日前,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退出专职消防员的数量和量化评分、编制比例等情况提出当年的安置计划申请,报送相关区组织部、财政局、经发局等有关部门统筹安排。
第三章 量化评分标准
第十条政府专职消防员批准退出时,等级为五级政府专职消防员、四级政府专职消防员、三级政府专职消防员、二级政府专职消防员、一级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分别计2、5、8、12、16分。
第十一条政府专职消防员在队工作期间年限,自批准加入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之日起,至批准退出之日止。在队工作期间年限12年(含)以内的,每满1年计2分;满12年后,每多1年计3分。
第十二条退出消防员在队工作期间,个人获得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嘉奖的,每次分别计40、20、10、2分;个人获得省部级表彰的每次计30分。个人多次获得奖励和表彰的累计计分,其中因同一事由获得两次以上奖励或者表彰,以及同时获得奖励和表彰的,按照就高原则计分。个人获得奖励或者表彰的,人事档案中应当具备相应的奖励登记(报告)、表彰审批表等材料。
第十三条退出消防员在队工作期间,担任队长(指导员)、副队长(副指导员)、班长、副班长职务累计2年以上的,每在相应岗位任职1年分别计3、2.5、2、1.5分。相应情形认定以档案中职务任免、工作经历等相应记载为准。
第十四条退出消防员是烈士配偶、子女的,计40分;是因公牺牲的消防救援队员配偶、子女的,计20分。
第十五条退出消防员在队工作期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认定的消防专业类职业资格证书的,一至五级分别计10、8、6、4、2分,同一证书按最高等级计分。
第十六条退出消防员在队工作期间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党纪处分的,每次分别减5、10、15、20、25分;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职务处分的,每次分别减5、10、15、20、25分。因同一违纪行为同时受到党纪、职务等处分的以最高标准减分。因多次违纪行为受到处分的,累计减分。
第十七条存在以下情形的,退出消防员量化评分截止时间按照其达到本衔级工作期满或者批准退出的时间执行:
(一)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本人拒不退出的;
(二)接受审查或者调查未退出,且认定存在违纪违法事实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计入工作年限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转岗安置程序
第十八条政府专职消防员根据自身意愿和职业发展规划,填写转岗申请表,由区消防救援大队专职办对报名转岗人员开展集中考核。考核通过后,由区消防救援大队党委进行专题研究,经集体研究同意后推荐报相应部门或单位。
第十九条相应部门或单位对推荐申请转岗的政府专职消防员进行资格审查,根据政府专职消防员的申请和资格审查情况,结合转岗岗位的需求实际,进行岗位匹配及开展针对性的培训;培训结束后,对转岗政府专职消防员进行考核评估,考核合格者正式办理转岗手续,并对转岗人员结果进行公示;转岗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在新岗位上的薪酬待遇、晋升渠道等按照新岗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工作要求及责任
第二十条区消防救援大队应当按照规定整理、审核人事档案,依据评分项目、赋分标准评分。
第二十一条退出职消防员对量化评分有疑义的,应当函商区消防救援大队核查。区消防救援大队收到核查函件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函复核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区消防救援大队应采取适当方式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由公示单位留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受到党纪、行政处分的,不得转岗到村(社区)干部后备岗位。
第二十四条对资格、履历等造假,属于骗取安置资格的,应当取消其安置待遇。
第二十五条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转岗安置工作的,视为放弃转岗安置待遇。在转岗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转岗安置待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中相应时间计分,不满1年的,按照实际月数计算(年计分标准/12×实际月数,保留小数点后3位)。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中的“以上”包含本数或本级。
第二十八条在消防救援大队工作期间作出突出贡献,受到区管委会或上级机关表彰的,经区消防救援大队党委审核,可放宽转岗工作年限,放宽年限最高不超过2年。
第二十九条全区政府专职消防员编制总数,以选岗年度最近一次区党工委委员会议或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核定数为准。
第三十条退出消防员量化评分相同的,依次以等级、工作年限、表彰奖励、担任职务计分为排序依据,相应计分高者排名在前。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施行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