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00014355718M/2024-00125 组配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发文日期 2024-04-11
文号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公告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 有效

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市监处罚〔2024〕K00012号

当事人:高新区宏远壹号广告制作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100MA685LU27G

经营者:傅洪兴

经营场所:成都高新区百草路555号4栋1层1号103室

根据举报,2024年2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山路19号1栋盐城比亚迪盛世新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门店公共卫生间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标有“ARROW”标识的台上盆及配套感应龙头各2个,蹲便器及配套水箱各8个,小便器及配套感应器各2个,与举报的情况基本一致。2024年2月29日,本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2年6月4日盐城比亚迪盛世新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桑瑞光辉标识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技术协议,由四川省桑瑞光辉标识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盐城比亚迪盛世新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门店装修工程。2022年6月8日,当事人与四川省桑瑞光辉标识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洁具工程安装合同,由当事人包工包料实施盐城比亚迪盛世新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门店洁具安装工程。当事人2022年6月20日至7月5日期间安排水电工采购标有“ARROW”标识的台上盆、配套感应龙头各2个,蹲便器、配套水箱各8个,小便器、配套感应器各2个并安装在盐城比亚迪盛世新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门店公共卫生间,经营额为7300元。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洁具的合法来源。

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受我局委托于2024年3月5日对上述洁具进行现场鉴定并出具报告:“现经我公司鉴定,在上述项目工地检查发现的上述涉案产品非我公司生产,我司也从未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使用我司商标生产过上述产品,以上标有‘ARROW’标识的产品均系假冒注册‘ARROW’ 商标的产品”。

“ARROW”(第1354310、1388533号)商标是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核准登记注册的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ARROW”(第1354310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座便器、抽水马桶、澡盆、洗澡盆、舆洗池(卫生设备件)、小便池(卫生设施)、舆洗池(卫生设备部件)、便桶、坐浴澡盆,有效期至2030年1月13日;“ARROW”(第1388533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水龙头、龙头、喷水器、水暖装置用管子零件(包括汽门、水门、水嘴、三通、四通、接头管子箍、补心),有效期至2030年4月20日。2008年3月5日,“ARROW”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经营者傅洪兴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个体工商户主体身份及由傅洪兴个人经营的事实。

2.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12页,证明案件的来源,“ARROW”(第1354310、1388533号)商标是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核准登记注册的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ARROW”商标属于驰名商标的事实,案件属于我局管辖。

3.本局执法人员2024年2月27日对盐城比亚迪盛世新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门店公共卫生间内安装的卫浴洁具进行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 份及检查时拍摄的照片6张;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1份,证明盐城比亚迪盛世新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门店公共卫生间内安装的标有“ARROW”标识的台上盆配套感应龙头各2个,蹲便器配套水箱各8个,小便器配套感应器各2个不是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之产品,系侵犯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ARROW”专用权的假冒产品的事实。

4.本局执法人员2024年3月12日对四川省桑瑞光辉标识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和当事人代理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各1份,四川省桑瑞光辉标识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和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各1份;当事人与四川省桑瑞光辉标识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洁具工程安装合同》、四川省桑瑞光辉标识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盐城比亚迪盛世新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技术协议》复印件各1件,证明当事人包工包料销售安装涉案“ARROW”商标洁具数量、价格,经营额7300元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0〕23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包工包料的加工承揽经营活动中,承揽人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当事人2022年6月20日至7月5日期间购买假冒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RROW”标识的卫浴洁具并安装到盐城比亚迪盛世新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门店公共卫生间内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经营额为7300元。

2024年4月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盐市监处告〔2024〕 K2001号),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

当事人作为洁具的安装方,未尽审查义务,销售安装被控侵权商品,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所列的能证明涉案洁具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

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的通知》(苏市监规〔2022〕10号)第十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处98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盐城开发区支行,地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希望大道南路5号,账户: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账号:32900016801801000125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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