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层党(工)委(组),各园区,步凤镇、新城街道,区各部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在全区开展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19年11月8日
关于在全区开展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以及区党工委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现结合我区实际,对全区开展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委、市委和区党工委部署要求,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化法治建设创新实践,以公正为根本价值追求,以高效为重要目标导向,以专业为基本建设指引,以权威为长远发展方向,进一步优化司法权力运行,深化现代科技手段运用,完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为坚持项目立区,强化创新引领,奋力推动高质量发展走在苏北苏中前列提供坚强司法保障。
(二)基本原则
—— 坚持党的领导。始终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关系,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
—— 坚持司法为民。全面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保障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推进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
—— 坚持统筹推进。牢牢把握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内在统一性、关联性,统筹推进落实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切实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扩大改革整体效能。
—— 坚持遵循规律。根据司法机关实际情况,遵循司法活动客观规律,不断加强制度创新,积极优化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 坚持问题导向。从制约司法工作发展的瓶颈问题和关键环节入手,提升司法质效、深化司法公开、加强监督制约、优化司法环境,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
(三)总体目标。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为重点,在综合配套、整体推进、系统集成、务求实效上下功夫,到2019年底基本完成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任务,实现司法质量、司法效率和司法公信力全面提升,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规范权力运行,不断提升司法办案质效
(一)进一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强化涉外商事专业审判庭建设,不断提升涉外商事司法保护水平。全面落实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出台支持和保障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意见。充分发挥诉前程序作用,建立健全诉前沟通机制。配合有关部门探索制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收费“后付费”制度。突出以审判为中心,将内设机构改革与司法责任制改革等有效衔接、整体推进。健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执法机关工作协调机制,进一步规范公益诉讼办案流程和标准。扎实推进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机制,构建联合执法常态机制。
(二)统筹推进内设机构改革和办案组织建设。着眼于优化协同高效,深入推进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坚持扁平化管理和专业化建设相结合,坚持综合机构和业务机构同步改,推进机构整合、职能优化,推动司法人员回归办案一线。依据政法专项编制数量,严格控制内设机构规模,只减不增。区法院要积极研究探索机构职能划分和机构设置办法,按照设置科学合理、职能划分明确、运行高效顺畅的要求,采取“5+2+1” 模式设置内设机构,建立健全符合审判权运行规律的内设机构体系。因地制宜加强专业化审判组织建设,提高审判专业化水平。区检察院以发挥办案机关功能为主,统筹设置内设机构;结合司法办案实际和队伍现状,采取“4+1” 模式设置内设机构。以案件类型对内设机构进行区分设置,深化完善“捕诉合一”模式。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整合后,相关领导职数不核减,可用于配备专职党务干部或调剂给综合行政部门。以员额法官检察官为核心,深化新型办案团队建设,明确团队成员在每个案件流程节点的职责和权限,赋予员额法官检察官对助理、书记员的工作分配权、奖惩建议权,形成职责清晰、分工协作的团队工作模式;加大专业化办案团队建设,建强各业务条线核心办案团队。完善领导干部办案机制,实现入额院领导承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常态化。
(三)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建立完善常见犯罪案件基本证据标准指引,逐步统一刑事办案各阶段的证据标准,规范办案程序。健全侦查机关调查收集证据的制度规范,全面落实案件取证全程录音录像。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的启动、调查和认定机制。针对危害国家安全案件特点,建立常态化信息反馈和沟通机制,做好诉讼程序有序对接。完善庭前会议制度,健全证人出庭补偿、证人保护和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规范,完善侦查人员、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等出庭制度。积极探索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类案件中保障证人出庭的有效举措。认真贯彻《人民陪审员法》,落实人民陪审员随机抽选、均衡参审、大合议庭陪审等工作要求。推进庭审方式改革,加强庭前准备、争点确定、法律释明,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四)探索推进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深化民商事庭审方式改革,对事实比较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简化庭审程序,进一步提高司法效率。在非讼案件、程序性裁定、小额诉讼等简易案件中推广使用格式化裁判文书。推进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等民商事案件要件化、标准化审理。推进家事审判方式改革,构建专业化家事纠纷综合解决模式。全面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试点工作,强化公安、法院、司法行政与保险监管、保险行业协会等部门单位的协作,完善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系统,实现各项业务在线处理和信息共享。开展民事监督案件抗诉标准研究,进一步提高民事抗诉案件办理质量。
(五)深入推进执行制度改革。推进执行指挥平台实体化运行,深化集案件管理、指挥调度、网络查控、司法拍卖、信用惩戒、执行公开等功能为一体的执行指挥平台建设。加大信用惩戒力度,推动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嵌入失信联合惩戒部门、公共资源领域招投标联合惩戒部门的办案平台,实行自动比对、自动惩戒、自动拦截。加强法院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推动公安机关运用大数据系统、人脸识别系统、旅客身份自证系统协助法院查人找物、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推进基层网格员协助执行,增强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违法行 为合力。积极开展集中执行全媒体直播,引导全社会对“执行不能”形成科学理性认识,凝聚理解、尊重、协助执行的社会共识。加强立案、审理、执行之间协调配合,加大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措施运用力度,注重以调解促进自动履行,努力压降进入执行环节的案件数量。
(六)强化人权司法保障。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对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依法宣告无罪。加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障,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检察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严格依法落实相关法律赋予律师在诉讼中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保障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代理权,为律师正当履职提供便利。认真落实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对律师反映的问题、依法提出的申诉、控告,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启动相应程序,及时处理并作出书面答复。全面落实法院、检察院、看守所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探索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辩护作用和专业监督作用。扩大法律援助范围,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充分发挥司法救助制度功能,进一步健全司法救助的范围、标准和程序制度。
(七)不断提升办案质量。进一步明确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功能,强化其总结办案经验、统一司法标准、对重大敏感案件把关监督等职能。发挥专业法官会议、检察官联席会议对法律疑难问题的发现与研讨功能,为法官检察官办案提供决策参考,讨论及采纳情况入卷备查。健全法院院庭长、检察院正副检察长及办案部门负责人依法开展节点控制、质效讲评、办案指导、催办督办等工作机制。细化管理监督权力清单,探索改革放权后案件管理监督的新模式。加强审级监督,强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业务指导。完善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统一对口衔接工作机制,保障刑事诉讼依法、规范、高效运行。建立司法业务研讨机制,通过类案参考、案例评析等方式促进法律适用统一。加强法律文书的论证说理,落实对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重要意见在裁判文书中予以回应制度。依托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建立类案及关联案件检索机制,为办案人员精准推送指导案例、关联案件、类似案例,防止“类案不同判”。
(八)完善司法绩效考评。健全符合司法职业特点的法官检察官业绩考核评价机制,完善考评标准,科学安排考评周期。合理确定法官检察官年度办案工作量,优化办案绩效考核指标,进一步量化到岗、细化到人,压实司法责任。在组建办案团队时,探索法官检察官与司法辅助人员双向选择,在绩效考核时,探索实行法官检察官与司法辅助人员联动考核,赋予法官检察官对司法辅助人员的奖惩建议权。完善入额领导干部考核机制,综合执法办案情况和履行管理监督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建立健全以错案评鉴为核心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进一步厘清司法责任与工作责任,明确侦查人员、法官检察官的责任界定,将严肃追责与完善司法人员依法履职保障结合起来。完善法官检察官奖惩制度,奖惩结果与业绩考核、等级晋升挂钩。建立健全以考察司法绩效为主的司法公信力第三方评估机制。
(九)加强对司法执法活动的监督。依托现代科技手段,建立健全法官检察官行使办案权与法院检察院院领导及部门负责人行使办案管理权、监督权的全程留痕、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机制。积极探索完善法官检察官自律机制,强化办案团队、合议庭管理职责,完善专业法官会议、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法官检察官管理委员会,促进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完善审判权检察权运行可视化综合监督管理平台,推广运用司法办案自动监测系统,实现监督管理全程化、智能化、可视化。深化司法公开,全面推进法律文书依法网上公开,积极推进案件流程信息依法公开。探索建立诉讼案卷向当事人网上公开制度,继续推进庭审互联网直播。深化检察监督制度改革,加强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进一步明确监督内容、方式、程序和措施。推动落实好重大疑难案件公安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制度,规范侦查取证活动,提高刑事办案质量。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推动行政机关将案件信息全部录入共享平台,落实好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完善刑事民事交叉案件办理机制,明确法院与公安有关衔接工作程序。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检察院应当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进一步增强检察建议的刚性效力,推行检察建议宣告送达制度,保障检察建议落地执行。完善司法廉政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司法巡查、审务检务督察、人民监督员工作。定期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已办结案件进行集中评查,并将评查结果作为法官检察官等级晋升、择优遴选、员额管理的重要依据。
(十)提高法律服务水平。配合全市推进律师制度改革,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将律师专门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地方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和现代服务业人才培养规划。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盐城节点城市的实施意见》精神,建立健全涉外律师人才库,积极培育跨境服务律师人才,鼓励支持律师事务所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对外投资较多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对拟“走出去”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开展对外交流,在资格审查、行政审批、出入境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便利。建立完善律师执业水平评价制度。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全面落实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改革,禁止刑事辩护风险代理。规范运行管理,提高公共法律服务平台运行效能。
三、坚持综合施策,切实解决案多人少矛盾
(一)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推进化解方式多元化,健全诉讼和非诉讼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纠纷解决机制。大力发展人民调解,加大专业调解、行业调解、委托调解、特邀调解工作力度。充分发挥仲裁、公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方式的作用,深入推进各类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形成纠纷化解合力。支持鼓励具有法律背景的社会人士担任调解员,采用灵活多样的调解员选聘方式。充分发挥综治中心(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的作用,完善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的衔接联动机制,鼓励相关调解组织在诉调对接平台设立调解工作室和律师工作站,办理法院委派或者委托调解的案件。建立完善律师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平台和机制,充分挥律师专业调解作用,引导推动律师参加人民调解、仲裁调解、行政调解、诉前调解等调解活动。开展调解前置程序改革,扩大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挖掘利用海量司法案件资源,提供面向各类诉讼需求的相似案例推送、诉讼风险分析、诉讼结果预判、诉前调解建议等服务,完善纠纷处理评估预告机制,引导鼓励当事人选择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二)深化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科学调配和高效运用审判资源,区分案件难易程度,完善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制度,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因地制宜设立速裁组织。建立专业化办案组及专业化案件跨区域管辖模式,剥离专业性较强的案件,交由相关法院、检察院专业化队伍办理。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立健全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和不认罪案件分流机制,对认罪认罚案件依法简化起诉和庭审程序。依托大数据提高量刑建议的精准度,完善“一步到庭”诉讼模式、量化从宽处罚制度和社会调查提前制度、“刑拘直诉”模式,提高刑事案件审判效率。探索推进民商事和行政二审、申请再审案件繁简分流,推广要素式审判、示范性诉讼、令状式文书等做法,推进裁判文书改革,做到应繁则繁、当简则简、繁筒得当。推进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合理划分执行简单案件和复杂案件,促进执行案件能执快执。
(三)加强司法信息化建设。推进全区政法系统大数据共享应用服务平台建设,实现数据资源一体化共享应用,司法办案高效协同。深化智慧法院建设,全面实行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大力推进“微法院”“电子诉讼”建设。完善网上立案、调解、送达、开庭、接访等功能,探索形成案件全流程电子诉讼模式。深化检察机关“案管机器人”等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和移动终端办案系统应用,加强对司法大数据的深度挖掘和有效运用,为司法办案提供智能辅助服务。推动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移动通信与网络信息服务商、民航、铁路、航运等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与联动机制,依授权开通办案人员核实信息的点对点查询权限,确保在安全规范前提下提高办案效率。
(四)提升司法辅助工作现代化水平。推广应用庭审语音智能转写、OCR自动识别和信息项智能回填、简易文书智能生成等办公办案系统,将大量简单事务性工作交由机器完成。完善文书智能生成、智能纠错、典型案例和法律法规智能推送等系统,提高办案质效。积极推进司法辅助事务集中管理,对速录、档案管理、送达等事务可实行外包服务。探索推行网上冻结与查封、边控等措施,提高工作效率与效果。推动职能部门、行业协会、市场主体通过合同示范文本、格式合同文本等引导当事人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坚持执拍分离,进一步完善司法拍卖方式,全面实行网络司法拍卖。
(五)拓展司法服务中心功能。建立集诉讼辅导、纠纷多元化解、立案登记、简易案件速裁、司法辅助、自助服务等为体的诉讼服务中心,推进诉讼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实行业务庭长常态化轮值等制度,加强立案、审理、执行各环节的街接配合,加强线上线下联动集成,加强司法机关、律师、当事人之间信息交换协同。深化立案登记制度改革,推进跨域立案诉讼服务试点,设立诉讼服务自助查询一体机、自助立案设备,加强导诉指引,为特殊群体开通绿色立案通道。完善检察服务大厅功能,加强律师接待、控申接访、法律咨询、检务宣传等服务窗口建设。完善12368诉讼服务平台、12309 检察服务平台、12348公共法律服务平台联动对接工作机制,进一步拓宽网上立案、律师在线阅卷、互联网公证、互联网法律援助、网上调解协议确认等渠道,为群众提供综合性、便利性、多元化法律服务。
四、完善分类管理,着力打造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司法队伍
(一)深化法官检察官员额管理。积极争取市法院、市检察院在员额市级统筹和动态管理工作中的关心支持,综合考虑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人口数量、办案量及人案矛盾等因素,实现精准配额,确保员额配置向办案一线倾斜,推动法官检察官员额管理规范化、科学化。认真落实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主要从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中择优选任。健全员额退出机制,凡存在调离办案岗位、退休、辞职、辞退、考核不合格、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等情形的,一律退出员额,个人申请退出员额的一般应当予以同意。退出员额的,应当及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免职。
(二)推行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才储备、招录、交流制度。贯彻落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提升法律职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专业能力。建立政法专业学生到法院检察院担任实习助理以及到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实习的常态化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扩大法官、检察官选任渠道,实行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符合司法人员职业特点的招录办法。建立优秀律师和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法学学者等法律职业人才进入法官、检察官队伍的选拔机制。加强法律职业共同体间的交流,健全法官检察官与立法机关、司法行政部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法律人才的双向交流机制,探索建立政法部门之间干部挂职锻炼制度。
(三)加快完善法官检察官助理管理制度。拓宽法官检察官助理来源渠道,推动符合条件的未入额法官检察官、在编书记员和内设机构撒并后的司法行政人员转任法官检察官助理。进一步明确法官检察官助理在办案组织中的工作职责,完善法官检察官助理选拔、使用、培养机制以及选任法官检察官的衔接机制。加大法官检察官助理配备力度,探索建立聘用制法官检察官助理招录管理制度、下级法院检察院青年法官检察官到上级法院检察院担任短期助理制度、法官检察官助理统一招录与职前培训机制。完善法官检察官助理选拔、使用、培养机制以及选任法官检察官的衔接机制。
(四)进一步完善书记员管理体制。按照社会化招聘、专业化培训、序列化管理、职业化保障的要求,健全完善法院检察院书记员统一招聘、教育培训、考核管理、职务序列、职业保障等管理制度。法院检察院书记员配备数量,按照相关要求分别报上级核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会同人社局、财政局,参照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水平,考虑社会保险缴费等因素,合理确定聘用制书记员工资水平,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聘用制书记员人员经费、服装及标识、装备、招聘、教育培训等经费纳入区财政保障范围。
(五)健全司法人员职业培训制度。建立司法人员“逢晋必训”机制,初任法官检察官必须参加不少于一年的职前培训。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岗位能力标准,有针对性地提高司法人员培训质量。法官检察官应当参加每年不少于5天的全脱产培训。探索建立高级法官检察官及其他政法高级人才境外交流、研修等培训机制。健全法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技术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专门培训机制,实行分阶段培养,强化带教指导。重点对一线办案人员加强互联网、金融、知识产权、生态环境、食品药品等新兴行业、专业领城的培训,加快建设一支高素质法官检察官队伍。
(六)深化司法人员职务序列管理。法官检察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以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的“四等十二级”为基础,实施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相结合的等级晋升,法官检察官等级不与行政职级挂钩,建立按期晋升工作常态化管理机制。法官、检察官转任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或者交流到其他党政机关、退出员额的,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职务层次。法官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按规定晋升职务。司法行政人员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规定管理,结合法院、检察院非领导职务的设置现状,以及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的相关要求,合理确定司法行政人员非领导职务的职数比例。
(七)完善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健全符合司法人员职业特点的工资收入保障体系,综合考虑法官、检察官的任职资历、工作经历等条件,比照相应职务层次,确定享受住房、医疗、车补等福利政策和退休待遇。根据个人意愿和工作需要,长期在一线办案且多年考核业绩优秀的法官、检察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可以申请延长退休年龄。
(八)推动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落实省编办、省法院、省检察院《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法院检察院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认真履职尽责,细化工作措施,做好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相关工作,确保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五、维护司法权威,积极优化司法执法环境
(一)维护裁判终局性。细化再审程序,严格掌握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申请再审和刑事案件中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条件和次数。完善信访制度,坚持诉访分离,加强诉访甄别,明确涉法涉诉信访人应通过法律规定的救济途径解决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积极推进律师等社会第三方参与涉法涉诉信访矛盾化解机制,引导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理性维权,依法打击缠访、闹访等行为,严禁以任何形式对司法机关、司法人员滋扰施压。
(二)提升司法执行力。落实被执行人财产报告、执行公告悬赏等制度,加强与各职能部门的合作联动,共享被执行人身份,联手打击拒执犯罪。严格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强化联合信用惩戒,全面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加大财产刑执行力度,健全财产刑执行监督机制,落实财产刑随时追缴制度。坚持审执分离,适当引入第三方听证程序,提升执行工作的规范性和公信力。探索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履行生效裁判情况定期通报,并将结果纳入政府依法行政考核体系。
(三)防止不当舆论干扰司法。贯彻落实“三同步”要求,准确、及时、有效引导涉法舆情,落实新闻发言人制度。规范媒体司法报道规则,明确对尚未审结的重大敏感案件,非经授权媒体不得采访、报道。案件宣传报道中,不得故意渲染事实、擅自发布带有倾向性、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信息。引导规范网络及自媒体对司法案件的评论,对故意捏造、散布不实信息的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保护司法人员履职安全及尊严。严格落实领导干部与司法人员干预过问案件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等制度,保障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职。建立司法人员权益保障委员会,由区政法委、公安分局、党政办、人社局、财政局、社事局等单位组成。对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受到实际侵害、人身威胁、个人信息泄露的,及时给予必要保护。
六、加强组织领导,努力推动司法体制改革走在前列
(一)强化组织推动。区政法委要充分发挥统筹推进、牵头协调、督促检查的职能作用,认真抓好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区法院、检察院要紧密结合实际抓好本系统改革工作的具体实施。区法院、区检察院要专门组织工作班子,切实抓好改革任务落实工作,确保改革顺利开展。
(二)强化教育引导。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到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过程,最大限度凝聚改革共识。区法院、区检察院要及时做好宣传发动和政策解读,要做细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切实把广大干警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市委的改革决策部署上来,营造起理解、支持、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协同配合。区法院、区检察院要加强与区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最大限度争取理解支持,积极推动解决改革进程中重点难点问题。区政法委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的优势,推动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支持保障力度,为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各项措施落地提供有力保障。政法机关要围绕改革内容和重点改革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形成改革合力。
(四)强化责任落实。区法院、区检察院要根据本意见进一步细化实化深化,逐一明确目标任务,逐一明确责任分工,逐一明确路线图和时间表,坚持责任制保证、项目化推进、创造性落实。区政法委将配合有关部门适时组织开展督查,确保改革落地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