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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购房补贴的认定标准及其建议
内容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和稳定就业的激励保障办法(试行)中购房补贴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对于我们再开发区公司上班没有缴纳保险的情况是否可以享受,另建议能够放宽认定标准,这样可以加速开发区人气集聚,安居才能乐业,这样更多的人更加愿意到开发区工作,谢谢
办件编号 KFQQZXX20190800046
提交时间 2019-08-07 09:37:01
受理回复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同志:

你好!来信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促进和稳定就业的激励保障办法(试行)》(盐开管〔2019〕59号)文件精神,我区将对长期在我区工作的人员给予相应补贴,补贴对象为:与我区辖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生产经营、按章纳税的二、三产业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按照规定在本单位参加五项社会保险并缴纳公积金,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收入的相关人员。其中购房补贴的认定标准为:在区内企业连续工龄3年及以上的就业人员,2019年1月1日后在我区首次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宅的,享受一次购房成交价3%的购房补贴(总额不超过3万元)。

经与你联系,按照你目前的情况 ,不能享受我区的购房补贴等政策,相关情况已向你作了解释。

特此回复!感谢你对《管委会主任信箱》工作的信任。

答复机构 开发区人社局  答复时间 2019-08-13 14:52
附    件 无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