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盐(开)征补安置〔2024〕9号
(本公告为第一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盐(开)拟征告〔2024〕12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项目土地位于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烈士村六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被征(占)地单位 | 农用地(公顷) | 建设用地 (公顷) | 未利用地 (公顷) | 总面积 (公顷) | |
小计 | 其中:耕地 | ||||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步凤镇烈士村六组 | 1.7334 | 0.0597 | 0.0000 | 0.0000 | 1.7334 |
三、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拟用于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盐洛高速公路步凤养护工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符合“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情形。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盐南高新区和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盐政发〔2024〕11号)等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为:
土地补偿费标准为:农用地23500元/亩、未利用地35000元/亩、建设用地50000元/亩。
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农用地26500元/人。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征地范围内的房屋等其他附着物以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按有关现行拆迁补偿规定支付给实物所有权单位(个人)。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严格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盐政规发〔2022〕4号)和《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盐开管〔2023〕6号)的规定进行社会保障安置。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门户网站(http://kfq.yancheng.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自2024年9月13日至2024年10月12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4年10月12日)提出,实名签字或书面盖章意见最迟应于公告结束后5个工作日当面或者通过挂号信邮寄送达。送达(邮寄)地址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松江路18号1511室,电话:0515-68821511。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达邮戳日期为准,并应提前电话告知接受异议部门,以免信件丢失。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并明示是否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未递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过半数但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认为确有必要的,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4年9月13日至2024年10月12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属地村民委员会(社区)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图:
盐城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