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充公告
盐(开)征补安置〔2024〕补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已于2023年11月7日进行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告编号:盐(开)征补安置〔2023〕19号),因地块位置微调,征地面积发生变化,现对该地块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进行补充公告,补充公告内容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烈士村二组、三组、六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被征(占)地单位

农用地(公顷)

建设用地

(公顷)

未利用地

(公顷)

总面积

(公顷)

小计

其中:耕地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烈士村二组

2.0853

0.8121

0.0001

0.0000

2.0854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烈士村三组

0.0248

0.0000

0.0000

0.0000

0.0248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烈士村六组

8.0683

4.2698

0.3961

0.0000

8.4644

合 计

10.1784

5.0819

0.3962

0.0000

10.5746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符合“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情形。征收目的拟用于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盐洛高速公路步凤互通)建设,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征收情形。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按《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盐南高新区和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盐政发〔2024〕11号)等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为:

土地补偿费标准为:农用地23500元/亩、未利用地

35000元/亩、建设用地50000元/亩。

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农用地26500元/人。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严格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盐政规发〔2022〕4号)和《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盐开管〔2023〕6号)的规定进行社会保障安置。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其他事项

本公告公告期30天,如对以上公告内容有疑问或异议,可向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盐城经济开发区分局反馈(联系电话:0515-68821511)。

特此公告。

附图:

盐城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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