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00014355718M/2023-00157 组配分类 义务教育
发布机构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发文日期 2023-03-14
文号 盐开社教〔2023〕11号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 有效

关于做好2022年度民办教育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

区属各民办教育机构:

为切实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行为,提高教学质量,提升办学水平,促进我区民办教育事业可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及《盐城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决定对全区民办教育机构进行2022年度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盐城经开区辖区内,区社事局负责监管,目前正常营业的民办教育机构。

二、年检内容

(一)依法办学情况。本年度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办学行为及服从教育、民政、市监等有关行政部门管理等情况。

1.办学资质是否齐全有效。

2.办学机构变更、变动等情况是否经过教育、民政、市监等有关行政部门的批准、登记或备案,是否按要求按时准确上报相关数据资料,是否按照批准核定的许可证内容办学。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是否及时更新“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信息。

(二)办学机构建设情况。本年度办学机构环境的改善,领导班子、管理队伍及师资队伍的建设,办学设备设施的投入等情况。

1.机构内部管理体制是否健全,机构董事会(理事会)是否建立和依法行使决策权,机构负责人(校长)是否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

2.是否依法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有无健全的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的工作机制和应急预案。

3.是否充实和完善办学条件,校舍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图书册数、教学仪器设备、教师队伍建设等是否与办学层次、规模相适应。有无充足的防疫物资及规范的隔离室、物资储藏室。

(三)办学管理情况。本年度在行政管理、招生管理、教学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后勤管理等方面采取的新措施以及所产生的效益等情况。

1.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教材使用和学籍管理是否规范。

2.教师持教师资格证上岗及公示情况,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等情况。

3.招生宣传是否夸大其词,招生简章和广告是否经审批机构备案。

4.安全工作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是否健全,在消防、食品卫生、校园管理等方面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校舍安全方面有无危房,是否有房屋鉴定报告。

5.是否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设置会计账簿。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收费是否按照有关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收费,出具正式票据;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收费标准是否按规定提前公示。校外培训机构一次性收费有无超过三个月,收费是否出具正式票据,所收费用有无存入资金监管专用账户。有关退费事宜是否按政策规定执行。

6.学前教育机构有无“小学化”现象;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有无“超标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及组织中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等现象;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是否备案;是否组织义务教育学科类违规培训,教学人员中有无在职教师,是否具备相应的教学资质。

三、年检时间安排及材料要求

2022年度的年检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上报材料阶段(2023年3月15日至2022年4月15日)。

各民办教育机构要对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政策,对本年度办学过程中取得的主要成绩和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认真自查,并形成详实的书面总结材料。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认真进行整改。

各民办教育机构须提交下列年检材料:

1.《开发区民办教育机构年度检查报告书》(见附件1);

2.民办教育机构基本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附件4);

3.2022年民办教育机构重要变更事项的批准复印件和董(理)事会成员名单(见附件5~附件6);

4.民办教育机构2022年度工作总结及2023年工作计划;

5.《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文化艺术类非学科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6.2022年度收费审批(《收费许可证》)或备案手续(如无上述手续需提交本年度培训项目收费单)的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民办教育机构2022年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印刷品及广告备案表复印件;

8.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财务收支审计报告;

9.房屋产权证或有效的租赁协议书复印件;

10.校舍消防安全、建筑工程质量合格证或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11.教学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备案表。

12.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有食堂的单位提供);

上述须提交的材料,必须按顺序装订成册,上贴目录清单,于2023年4月15日前送交区社事局教育处。材料逾期不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年检。

第二阶段: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阶段(2022年4月16日至4月28日)。区社事局按管理权限组织检查组,审核所属办学机构上报的年检材料,并对办学机构一年的工作进行实地检查,特别是对上年度年检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逐项过堂。实地检查采取“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方法对区内民办学历教育学校、民办幼儿园和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分类分批进行,加强民办教育机构的师资、收费、安全、疫情防控等工作的检查。

第三阶段:总结阶段(2023年5月4日—5月19日)。区社事局对年检工作进行总结,并通过区管委会网站向社会公布年检结果并及时更新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经检查合格以上的办学机构,在其《办学许可证》(副本)或《审核意见书》上注明年检等次并加盖印章,可继续办学;经检查需要整改或年检不合格的办学机构,应限期整改,延期验证。所有被限期整改及注销办学许可证的办学机构名单在区管委会网站上进行公布。整改的办学机构,在整改不到位、未经复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不得做招生简章、办学广告的宣传,更不得面向社会招收新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办学机构将依法取消办学资格,自动放弃年检的办学机构视为自动放弃继续办学资格,注销其办学许可证或收回审核意见书。

四、年检工作要求

年检工作是教育主管部门对各民办教育机构实施过程管理的重要抓手,各办学机构要高度重视,落实专人负责,科学安排时间,确保顺利完成年检工作。

1.各办学机构要按照年检内容,认真准备,积极配合,按时报送年检材料。检查组到办学机构检查时,办学机构的会计必须在校,以便配合检查组进行财务检查。

2.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行政,依法年检,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若有违法所得的,在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直至取消其办学资格。

(1)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变更、增设办学地点的;

(2)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办学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3)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的;

(4)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未到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的;

(5)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6)群众举报较多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7)学校内部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流生率较高;

(8)抽逃办学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9)故意不让学生退学、转学并不按规定退费的;

(10)财务人员未实行亲属回避制度,未提交学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财务管理混乱的;

(11)未按规定开足开齐课程或随意增减课程的;

(12)未按规定时间提交年检材料或因故一年内不能开展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

(13)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14) 未按规定保障教职工权益,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15) 未按要求落实疫情防控要求或疫情防控不达标的;

(16) 聘用在职教师任职或联合学校、在职教师招生的。

以上通知,希即贯彻执行。

附件1.《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民办教育机构年度检查报告书》.docx

2.开发区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基本情况统计表.docx

3.开发区民办教育幼儿园基本情况统计表.docx

4.开发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基本情况统计表.docx

5. 2022年度民办教育机构变更事项.docx

6. 2022年度民办教育机构董(理)事会成员情况.docx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202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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