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预算部门(单位):
为推进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严格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强化绩效理念和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央、省、市、区《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以及《盐城市区级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办法(暂行)》(盐财绩〔2020〕8号)等文件规定,我局制定了《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2022年11月11日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严格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强化绩效理念和支出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央、省、市、区《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以及《盐城市市级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办法(暂行)》(盐财绩〔2020〕8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预算绩效管理结果是指预算绩效管理责任主体根据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预算绩效管理体系的相关要求,组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所形成的数据、报告、结果、结论等。
第三条 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应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科学高效、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中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责任主体为区财政局和区级预算部门。
区财政局负责制定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管理制度,及时反馈“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各个环节绩效管理结果,按照要求报告和通报绩效管理结果,组织绩效信息公开,督促和指导区级预算部门及时整改问题、改进管理、完善政策、调整预算,督促区级预算部门接受绩效监督等。
区级预算部门负责落实“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各个环节绩效结果应用,督促和指导所属项目实施单位落实绩效结果应用要求,按要求及时整改问题、改进管理、完善政策、调整预算,按要求做好绩效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绩效监督等。
第五条 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方式主要包括反馈与整改、报告与公开、与预算安排挂钩、与政策管理挂钩、与综合考核挂钩、与监督问责挂钩等。
第六条 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工作中涉及保密事项的按照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章 反馈与整改
第七条 预算部门应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原则,及时将事前绩效评估结论和预算编制绩效目标审核结果反馈至项目实施单位,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反馈意见对绩效目标进行修改。
区财政局应按照“谁分配资金、谁审核目标”原则,及时将事前绩效评估结论和预算编制绩效目标审核结果反馈至区级预算部门,督促区级预算部门根据反馈意见对绩效目标组织修改。
区财政局和区级预算部门应按照“谁批复预算、谁批复目标”原则,对照市人大审查批准的预算,及时做好绩效目标的修改、审核和批复。
第八条区财政局应将绩效运行监控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置措施及时反馈至区级预算部门。区级预算部门应将绩效运行监控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区财政局反馈意见和处置措施,及时反馈至项目实施单位,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对照纠偏,确保绩效目标和预算执行进度按时完成。区级预算部门自收到反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纠偏落实情况或整改措施报送区财政局。
第九条区级预算部门应对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中发现问题限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或整改措施及时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应将年度财政评价的部门整体预算、政策和项目评价报告,在评价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反馈至区级预算部门。区级预算部门在收到反馈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或整改措施报送区财政局。
区级预算部门应对评价报告中的问题应进行分类整改,对预算决策中存在的绩效目标设置不合理、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要着力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健全管理制度,优化顶层设计;对资金分配中存在的分配范围界定不清晰、项目间缺乏协调机制等问题,要规范管理流程、完善协调机制,有效堵塞管理漏洞;对预算执行中存在的资金使用偏离政策目标、执行进度滞后、管理制度执行不力等问题,要严格加强监督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绩效目标有力有效执行;对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不高等问题,要深入分析原因,研究改进措施,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条区财政局要加强对整改工作的督促,对未按时间要求及时报送整改落实情况或整改措施的予以提醒,视情况组织整改抽查复核,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或虚报整改情况的酌情暂停资金拨付或核减下一年度预算安排。
第三章 报告与公开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应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向区党工委、管委会报告。对区党工委、管委会关心、社会公众关注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重大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和财政政策绩效评价结果,应向区管委会进行专题报告,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第十二条区财政局可根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需要,适时对区级预算部门绩效目标编制、绩效运行监控、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及整改报送等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对绩效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滞后的,应要求其作出情况说明。
第十三条区级预算部门应按照绩效信息公开要求,将区财政局批复的部门整体支出、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在江苏省预决算公开统一平台,随同部门预算同步向社会公开;部门整体支出自评和部门评价、单位自评报告,在江苏省预决算公开统一平台,随同部门决算同步向社会公开。区财政局将财政评价报告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挂钩机制
第十四条 建立预算绩效管理结果与预算安排、与政策管理、与综合考核挂钩的机制。
第十五条区级预算部门应对所有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评估结论作为项目入库和申请预算的必备条件。区财政局根据需要对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评估结论作为项目入库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区级预算部门应根据评估结论,调整政策和项目内容及预算申请数额,区财政局根据修改调整后的情况安排预算。
第十六条区级预算部门应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预算编报的必备内容。区财政局应将绩效目标作为预算安排的基础性依据,对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安排预算;对绩效目标审核未通过的项目,不进入预算审核流程;绩效目标审核提出调整预算安排建议的,区级预算部门应根据审核结果调整预算编制。
第十七条区财政局应充分应用预算部门整体支出、政策和项目绩效运行监控信息,对偏离绩效目标的,应及时要求预算部门落实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暂缓或暂停预算拨款;对绩效目标可能无法完成的,应按程序采取调整预算、暂缓拨款、责令整改、建议预算部门停止项目实施等措施。区级预算部门应根据绩效运行监控结论和区财政局反馈意见,对预算执行进行调整,必要时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结果包括部门整体支出评价、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结果。绩效评价结果总分设置为100分,等级划分为四档:90(含)-100分为优、80(含)-90分为良、60(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在安排下一年度预算时,对绩效为优和良的区级预算部门、政策和项目,予以优先保障;对绩效为中的区级预算部门、政策和项目,严格控制预算安排规模,并督促改进管理、调整政策;对绩效为差的区级预算部门、政策和项目,原则上削减支出或取消项目;对年度有沉淀资金的区级预算部门、政策和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统筹用于亟需支持的领域。
第十九条 财政支出政策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政策延续、调整、整合、清理、退出的依据。区级预算部门应以政策的财政评价、部门评价、单位自评结果为依据,健全和完善相关政策。区财政局也应当以政策的财政评价、部门评价结果,作为政策延续、调整、整合、清理、退出的依据。
第二十条 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情况纳入全区综合考核内容,区级预算部门应对照财政绩效管理工作考核细则进行自评,区财政局对区级预算部门自评结果实施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及时报区考核办。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一条区级预算部门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全面预算绩效管理,并对绩效管理结果的真实性负责。项目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对重大项目责任人实行项目绩效终身问责制度。
第二十二条 对使用财政资金严重低效无效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追责问责。对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的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区级预算部门可依照本暂行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