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00014355718M/2021-01289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 发文日期 2021-05-28
文号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体裁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政策意见》政策解读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区创新体系建设,全面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研究制定了《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政策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更好推动《意见》落实,现对《意见》作如下解读:

一、《意见》制定背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的决策部署,把培植壮大高新技术企业作为突破口,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实行力量聚焦、要素聚焦、政策聚焦,着力增强企业创新动力和产业创新能力,为全区高质量发展培育新机、开辟新局。

二、工作措施

鼓励企业建设创新平台。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研发机构、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实验室、对企业新建省院士工作站的、对企业新建省研究生工作站的、对首次获批市级及以上研发机构的企业,给予相应奖励。

支持校企产教融合。企业与高校院所签订针对具体技术或产品开发的产学研合作协议,取得协议约定成果且实际支付给合作方项目总经费20万元(不含设备购置费)以上的、支持企业引进高校院所专家担任企业科技副总,对获批省科技副总的企业、获批市级科技副总的企业,给予相应奖励。

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对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进入规上企业的、对当年通过国家评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对进入市高企培育库并首次达标申报国家高企的、对新认定为省民营科技企业的、对有效期内整体搬迁落户我区的市外高企,给予相应奖励。

鼓励争创科学技术奖。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或国家技术发明奖一、二等奖的、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给予相应奖励。

培育打造创新标杆企业。对当年获批的省级以上各类科技项目(苏北专项除外)、成功获批市级瞪羚企业、准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省级瞪羚企业、准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给予相应奖励。

推动企业技术交易。对经省技术交易市场备案并进行技术合同登记的卖方企业,给予相应奖励。

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鼓励企业创建外国专家工作室。对获批省级、市级外国专家工作室的,给予相应奖励。

积极开展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对当年办理来华许可工作证达10人以上(含10人)的,当年达到20人以上(含20人)的奖励企业,给予相应奖励。

创建中韩科技企业孵化(盐城)基地。引进符合我区主导产业定位的外资科技孵化项目入驻区内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并注册为企业的,给予相应奖励。

支持科技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对通过国家、省、市备案的众创空间,给予相应奖励。

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对获得国家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团队),对获得江苏省科技创业大赛和江苏省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团队),对获得市级科技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团队),给予相应奖励。

三、时序安排

本政策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文件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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