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00014355718M/2021-01293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发文日期 2021-09-28
文号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推动招标代理机构诚信经营,全面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综合素质,促进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制定了《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更好推动《办法》落实,现对《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

招投标领域信用建设,是加快推进重点领域诚信建设的重要组成。推动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评价体系建设并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是“放管服”改革过程中取消招标代理资质后,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招标代理行为、促进招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保证。

二、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盐政办发〔2020〕33号)。

三、工作目标

进一步提高招标代理机构从业素养及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有效促进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提升监管效能,优化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

四、主要内容

《办法》以招标代理机构行为规范为信用等级评价主要内容,共17条及1个附件,其主要内容体现在5个方面:

1、招标代理机构在开展代理业务前,应在我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登记,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以分值量化的方式对招标代理机构行为规范进行等级评价,并按照分值的高低划分为不同的信用等级。信用评价总分为100分,分为A、B、C、D四个等级。

3、在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活动中,招标代理机构因违法行为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行政处罚的,或者被司法机关认定有犯罪行为的,其信用等级直接定为D级。

4、鼓励招标人(采购人)使用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评价状况作为招标(采购)项目的招标人(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的重要参考依据。建议招标人(采购人)慎重委托C级及以下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采购)代理活动。

5、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每个评价周期和评价结果自本次信用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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