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教育局、住建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盐南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大丰分局、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深化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政策措施,全面推进温情社会救助改革,进一步规范我市特困供养工作,根据民政部《特困供养认定办法》(民发〔2021〕43 号)、《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苏民助〔2021〕12号)及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盐城市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民政局
盐城市教育局
盐城市医保局
盐城市住建局
2021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