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00014355718M/2020-01200 组配分类 优化营商环境
发布机构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审计局 发文日期 2020-09-01
文号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体裁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 有效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审计局
国有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操作指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行为,控制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和审计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盐城市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订本指南。

第二条 国有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遵循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审计程序

第三条国有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当实施审计对象调查、审计计划编制、审前调查、审计实施、审计报告5个程序。

第四条审计对象调查。指在拟定审计计划之前,对需要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条件符合性调查。竣工决算审计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容建成,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预留尾工工程及费用合理;

(二)项目各单项、单位工程通过了交工质量验收,工程质量合格,与项目建设有关的环保、水保验收等工作已基本完成;

(三)施工、监理方等已按规定编制了完整、规范的竣工文件,竣工结算已由建设单位确认,且竣工决算报表编制基本完成;

(四)建设单位已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审核或竣工决算审计,且审核(计)工作已基本结束或审核(计)报告已提交。

调查人员在认真调查审计对象后,填制《竣工决算审计对象调查表》,作为审计机关编制审计计划的依据。

第五条审计机关应当将拟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六条审计机关对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时,应组成审计组并进行审前调查。

第七条审计组进行审前调查时,应当了解建设项目的下列基本情况:

(一)建设项目实施主体的组织形式、经济形势、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情况;

(二)建设项目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

(三)项目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四)项目建设性质、规模、内容,投资批复及重大的变更和调整概算情况;

(五)项目的建设实施情况,竣工资料的准备情况等;

(六)以往接受审计的情况;

(七)竣工决算财务报表编制完成情况;

(八)其它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八条审前调查应当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国家关于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涉及项目的通用(专业)定额、技术标准;

(三)银行开设账户资料、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的会计资料;

(四)招投标文件以及设计合同、建筑施工合同,统供物资及设备采购合同,其它经济合同及其相应的补充协议;

(五)重要会议纪要和有关文件;

(六)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中的上报申请及批复文件;

(七)以往的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九条审前调查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一)工程方面:

1.审计工程项目批复概算,熟悉工程建设内容;

2.审计工程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合同资料,对工程造价变化及合同中相关条款与招标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计;

3.审计工程合同、工程变更签证、监理日记等工程资料,对工程结算中工程价格变化(固定价格和固定单价)进行符合性审计,重点落实工程变更签证和新增单价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4.对工程现场进行实地踏勘;

5.审计工程结算,初步确认工程结算中量、价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财务方面:

1.审计工程财务的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2.审计工程执行相关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

3.审计工程建设项目成本、费用归集的真实性、合法性;

4.审计工程建设资金来源、到位情况和账户设置情况;

5.审计工程竣工决算编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审计组应当对审前调查所取得的资料进行初步分析性复核,关注资料间的异常关系和异常变动(工程结算中应重点关注工程量、价的异常变动情况),分析被审计单位工程结算、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重要问题和线索,确定审计重点。

第十条编制审计工作方案与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机关和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当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和审计实施方案。

(一)审计工作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审计工作目标;

2.审计范围;

3.审计对象;

4.审计内容与重点;

5.审计组织与分工;

6.工作要求。

(二)审计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编制依据;

2.建设项目名称和基本情况,建设单位名称和基本情况;

3.审计目标;

4.重要性水平的确定和审计风险评估;

5.审计的范围、内容、重点以及对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的审计步骤和方法(应把工程结算审核作为重点之一);

6.审计组内部沟通与协作配合关系及预定的审计工作时间进程安排;

7.审计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

8.其他有关内容;

9.编制日期。

第十一条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组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国有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被审计单位为项目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

根据审计需要对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延伸审计时,应当依照法定审计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实施审计。审计组实施审计前,应当召开审计进点座谈会,进一步了解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并进行建设项目现场踏勘,办理资料借用、移交手续,接受被审计单位的承诺书。

会议情况应形成会议记录。

第十三条竣工决算审计应当包括工程审计、财务审计。审计人员应在审前调查阶段取得的审计成果的基础上,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内容进行审计。

(一)工程审计按以下主要步骤进行:

1.接收、收集竣工结算资料;

2.踏勘现场,对各单项、单位工程的结算资料进一步核实、汇总;

3.在造价审计负责人的组织下,与被审计单位的结算编制专业人员核对结算情况;

4.在审计组长的组织及建设单位的配合下,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会审,并办理签章定案手续。

(二)财务审计按以下步骤进行:

1.踏勘现场,了解项目情况,收集项目资料;

2.按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资金来源及使用、概算执行及竣工决算报表分工实施审计;

3.完成工程审计、财务审计和效益审计结果的对接,并形成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与被审计单位财务负责人及相关当事人会审,听取各方意见;

4.调整并出具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第十四条编制审计报告。原则上审计报告由审计组长编写,或由审计组长指定专人编写,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审计组所在部门审核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对被审计单位反馈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审计组所在部门要召开审计业务会,研究是否采纳,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六条审计组所在部门对审计报告复核后,代拟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

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审计组应当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时提交审计决定和意见采纳情况反馈表。

第十八条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进行审计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并按照审计机关归档要求对项目立卷归档。进行项目资料电子信息处理。

第三章审计组织

第十九条审计小组专业人员配备和职责分工

(一)土建工程造价审计:以土建造价工程师、造价员等专业人员为主,职责是审核项目的土建工程概算、预算执行情况和结算的合理性,确定土建工程建安投资造价。

(二)安装工程造价审计:以安装造价工程师、造价员等专业人员为主,职责是审核项目的设备购置及安装工程概算、预算执行情况和结算的真实性、合理性,确定安装工程建安投资及设备投资。

(三)项目管理及其他专业造价审计:以造价工程师、咨询工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为主,职责是审计建设单位执行建设程序、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以及项目相关专业工程结算。

(四)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审计:以注册会计师、审计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为主,职责是审计建设项目财务管理方面有关财务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会计核算的合规、合法性。

(五)资金来源及使用审计:以注册会计师、审计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为主,职责是审查建设资金的来源、到位、支出及资产形成的真实、完整、合法情况。

(六)概算执行和竣工决算报表审计:以注册会计师、审计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为主,职责是审查建设单位概算执行情况,分析超概算或概算节余原因,审查竣工决算报表编制的完整性、真实性等情况。

第四章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程序审计。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批准项目建设的主要报建程序是否履行,包括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修正概算、规划许可证、开工报告、施工许可证等程序性内容的审批情况。

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管理审计。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是否符合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和资本金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的要求;是否按规定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等进行了招标,中标单位资质是否与工程类别以及工程要求的资质等级相适应,有无违法分包、转包问题;项目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得到有效执行;项目施工组织方案是否符合项目建设工期要求等。

第二十二条项目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的审计。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建立了符合项目实际的财务管理制度,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是否建立确实可行的制约机制,不相容职责是否分离;会计核算是否按相应的财务及会计制度执行;资金使用、费用列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资金使用及管理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转移建设资金等问题;会计账簿、科目及账户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项目建设中的材料、设备采购等手续是否齐全,记录是否完整。

第二十三条建设资金来源和到位情况审计。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资金是否按可行性研究批复的筹资计划及时到位,是否与工程建设进度相适应;对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并专户存储;项目资本金是否到位并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项目完工后资金结余情况。

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成本审计。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完成的真实、合法性,交付使用资产的形成、移交的真实、合法性。

(一)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审计的主要内容:

1.各单项工程项目是否按概算内容建成,建设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概算口径及有关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成本归集,概算执行情况及超概算原因分析;

2.与工程结算相关的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库存材料、应付工程款、代扣代缴营业税及附件等组成内容及核算是否真实、完整;

3.统供材料结算是否准确无误,确认的建安工程投资总额中是否已包含统供材料及价差;

4.建安工程投资是否与工程结算定案金额一致,财务与工程勾稽关系是否相符。

(二)设备投资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概算内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是否与设计相符,有无概算外投资的问题;

2.设备成本核算是否准确,设备的买价、运杂费、采保费及安装调试费是否按规定计入成本;

3.与设备投资支出相关器材采购、采购保管费、库存材料、设备,材料成本差异、委托加工器材等组成内容及核算是否真实、完整、合法。

(三)待摊投资审计主要审计建设单位按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是否合规、正确,主要包括:

1.征地及拆迁补偿费,征地手续是否完备,征地及拆迁补偿费标准执行是否真实、合规;

2.建设单位管理费是否真实、合规;

3.勘察设计费、可行性研究费、设备检验费、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招投标费等费用是否真实合规;

4.临时设施费的发生是否真实,是否符合规定的内容和标准;

5.负荷联动试车费支出是否真实,合规,是否为试运行结束前发生,与正常生产费用的划分、试车收入的处理等是否存在问题;

6.借款利息资本化是否符合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存款利息及项目的财政贴息资金是否冲减工程成本,计算是否正确;

7.是否存在报废工程损失、坏账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是否真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会计处理是否准确、合规。

(四)其他投资审计主要审查房屋购置等购置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是否真实、合规,是否为概算范围内容,入账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其他事项审计的内容:

(一)交付使用资产审计。主要审查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真实,成本计算是否正确,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符合条件。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交付使用资产账账、账表、账实是否相符,交付手续是否完备。对交付使用资产的抽查,房屋建筑屋为100%,设备不低于50%,流动资产不低于50%。

(二)转出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审计。主要审计转出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的转销是否合规,成本计算是否正确,是否存在违反资产保全原则,核销基建支出的情况。

(三)尾工工程的审计。尾工工程是指建设项目初步竣工验收后,批准建设内容的未完配套工程。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尾工工程项目是否真实,有无擅自增加的项目,预留费用是否真实、合理,是否符合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审计。通过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决策、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国家土地政策、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程建设实施和质量管理、资金管理和投资控制、物资采购和管理使用等方面的审计,揭露和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干预城乡规划审批、招标投标、土地审批和出让等环节,以谋取私利甚至索贿受贿等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线索。

第二十六条工程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约定、投标承诺和招标文件的一致性;

(二)结算项目是否与竣工图或施工图及签证相符;

(三)组织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现场踏勘,核实各单项、单位工程、设备等是否与概算、送审结算相符,界定各施工单位、合同段的范围;

(四)工程量计算是否执行了有关规则规范,是否准确;

(五)各类费用计取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双方合同约定;

(六)材料价格是否执行了甲乙双方约定或符合工程所在地同期的市场情况,材料用量及损耗是否符合定额标准;

(七)有关变更及签证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真实合理;

(八)合同外新增单价的确定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监理及业主代表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合理,是否与实际施工情况相适应;

(九)结算是否存在重复或疏漏。

第二十七条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的投资规模、生产能力、设计标准、建设用地、建筑面积、主要设备、配套工程、设计定员等是否与批准概算一致;

(二)调整概算是否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是否按照规定的管理程序报批;

(三)分析超概算的原因,有无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计划外项目或因管理不善而造成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二十八条竣工决算财务报表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核实竣工决算财务报表编制依据的会计资料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法规及有关会计制度。

(二)竣工决算财务报表是否编制完整,依据充分,数据真实、准确、齐全,各表间勾稽关系是否对应等。

(三)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书的内容是否包括项目概况,会计账务的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结余资金分配情况,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和原因分析及需说明的其他事项。说明书内容反映的数字是否与决算报表一致,对有关情况的说明和分析是否真实、客观。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操作指南在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审计局试行。

第三十条本操作指南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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