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凤镇、新城街道:
为有效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应急性、补充性和过渡性的作用,根据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民助〔2018〕14号)和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盐民助〔2020〕1号)等文件精神,在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细化对象范围
根据困难情况,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一)急难型救助。主要是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对非我区户籍遭遇急难事件的申请对象,由急难发生地镇(街道)就地实施临时救助。
(二)支出型救助。主要是因教育、医疗等家庭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对符合条件的支出型临时救助的大重病患者要及时转介相应的医疗救助、支出型困难保险赔付和托底救助。
对支出型救助对象的确定,要综合衡量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和支出情况。经济状况主要包括收入和财产,收入主要衡量家庭实际收入与支出的差额是否低于低保标准,财产主要审查是否符合低保家庭财产相关规定。
支出情况主要指医疗、教育等重大支出负担以及其它生活必需支出。
生活必需支出指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最低限度的费用支出。
二、规范程序、标准
对急难型临时救助以及不需要转介其他政策性救助的对象,简化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无需进行家计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民主评议,由镇(街道)直接予以救助,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
对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息比对等方式,对申请对象家庭情况和经济状况进行调查了解,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审批前公示时间);对申请对象中的低保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供养对象,不再进行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调查及核对,重点核实其家庭重大支出情况。
注重临时救助“应急性”功能。对正在申请办理低保、特困人员、托底救助、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可先行实施临时救助,再按规定办理相关救助审核审批手续。注重临时救助“补充性”功能。对实施低保及其他制度性社会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要再行给予临时救助,对不符合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要及时给予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申请救助家庭困难程度、家庭人口和影响基本生活的时间长度(最长不超过6个月)确定。对救助1-3个月低保标准的由镇(街道)直接审批;对救助4-6个月低保标准的执行备案制度,由镇(街道)审批后定期将一户一档报区级核查备案。根据受助家庭的困难情形,可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对重大生活困难的特殊个案,镇(街道)可采取一事一议会办,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镇(街道)需对临时救助对象及时在申请人家庭常住地所在村(居)按月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个月。
三、完善救助方式
临时救助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确保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发放实物(参照救助金发放标准),对采取实物发放的,除紧急情况外,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个别特殊紧急情况,可采取现金发放,需由受领人签收及旁证人签字确认,并留有图片资料,存档备查。
四、保障救助资金
每年初将临时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区级提前拨付部分资金建立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主要用于急难型救助,其余资金根据镇(街道)当年使用情况给予补助。镇(街道)财政部门可根据年度使用情况配套临时救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急难家庭第一时间得到救助。
五、强化监督管理
临时救助资金要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与临时救助工作无关的支出。区社会事业局会同相关部门不定期组织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对主观故意造成工作失误或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对客观偏差或探索创新、先行先试造成工作失误的,从轻、减轻或免于追责。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2020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