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00014355718M/2020-01281 组配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发文日期 2020-01-19
文号 盐开行审〔2020〕1号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现将《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

贯彻执行。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2020年1月19日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行为,提高招标代理服务质量,维护招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江苏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管理办法(试行)》(苏建招办〔2018〕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辖区内从事招标代理工作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在本辖区内,依法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招标代理的社会中介机构;招标代理人员是指由招标代理机构聘用,在本单位缴纳社保的从事招标代理服务的专业工作人员。

第四条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以下简称“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对本辖区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代理机构进行动态管理考核。

第二章  招标代理机构管理

第五条 实行招标代理机构登记备案制。在我区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代理人员,应在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登记备案,备案时上传招标人出具的委托招标代理证明或代理合同及相关登记备案材料。

第六条 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签订代理合同,明确委托代理事项(范围、费用、人员、时间、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其经营能力范围内承担下列业务代理事宜:

1、拟定招标方案,编制出售招标文件,发布公告;

2、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和答疑,发出澄清文件;

3、接受投标及响应文件;

4、组织开标、评标;

5、发出中标结果公告及中标通知书;

6、协助签订中标合同;

7、协助招标人处理招标过程中的质疑、异议,配合监管部门处理投诉、调查违法行为;

8、代理资料归档装订,协助代理数据的统计汇总;

9、招标人委托的其它咨询业务。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必须组建项目组,组长必须由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

有特殊情况需更换项目组成员的应说明理由,拟更换人员须满足相关要求,经审批后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登记备案。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招投标监管部门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正确处理招投标有关事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严禁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收取的代理费和招标文件工本费按有关规定执行,严禁乱收费。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代理人员不得与所代理项目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不得为投标人提供投标代理或投标咨询业务,不得参加其代理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定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供应商或供应者。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对应当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必须在指定媒介发布,各媒介发布的时间、内容应当一致。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遵守保密规定,严禁透露招标过程中应当保密的内容。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提出的质疑,应当及时答复,发现问题应及时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为评标创造良好的环境,严禁影响或干预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严禁私下接触投标人,严禁收受投标人的财物和其它好处。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要妥善保存招标采购过程中的各种资料,不得擅自遗弃、销毁和修改,保存期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不少于3年。

未经招标人和投标人许可,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将代理资料擅自引用、发表或者提供给第三方。

第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结束后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并按规定报送招标人和相关监管部门。

第二十条  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兼职;未受聘于招标代理机构的,不得从事代理活动。

第二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诚信自律、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培训和教育,依法代理,诚信代理。

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

第三章  招标代理机构考核

第二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考核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度。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的考核采用动态计分制,由区行政审批局招投标管理处在日常工作中对代理机构从业行为及时考核记录,对照评分细则予以加减分,个人加减分同步计入所在单位考核分。

第二十三条  考核评分细则。

(一)扣分清单

1、招标文件备案和上网公告环节

(1)招标代理机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被退回修改的,视情每次扣0.1—0.5分。

(2)由于招标代理机构原因,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备案不及时,或招标控制价未按规定时间发布的,每次扣0.5分。

(3)对标准(示范)招标文件的固定条款修改在备案时不事先作出说明的,每处扣0.5分。

(4)招标文件前后不一致、条款相互矛盾需要澄清或修改的,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条款的,每处扣0.5分。

(5)招标文件中资格审查条件、评标办法内容与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或发出的招标文件与备案的招标文件不一致的,每处扣1分。

(6)编制的清单有漏量、漏项的,扣0.1分/条。

(7)公告内容不全或前后矛盾导致歧义,或存在违法违规条款的,每处扣1分。

2、开标、评标环节

(1)招标代理人员未按要求做好开、评标前准备工作的,视情每次扣0.1-0.5分。

(2)开评标现场项目代理业务操作时,代理人员未佩戴工作牌等身份标识的每次扣0.1分;对依法必招项目代理项目组长没有到现场组织开标活动的每次扣0.3分。

(3)擅自接收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或应当接收而拒收的,每次扣1分。

(4)开评标现场组织较差,出现有人抽烟等不文明行为而未制止的每次扣0.5分;出现场面混乱的每次扣1分。

(5)开评标程序未按有关规定进行的,每次扣2分。

(6)开标记录不完整、不准确的每次扣0.2分。

(7)评标时发表诱导性或倾向性言论干预评委正常评标,或在评委询问时提出错误的解释致评委评标发生错误的,每次扣2分。

(8)评标时未遵守评标纪律或未能及时制止评委和招标人违反评标纪律,有影响评委公正评标行为的,每次扣2分。

(9)评标结果资料收集整理不齐全的每次扣0.3分。

3、中标及标后环节

(1)未按规定网上公示相关中标信息内容,或公示信息内容有错误的,每次扣1分。

(2) 因招标代理机构工作失误导致重新评标的每次扣1分;重新招标的每次扣2分;导致投诉的每次扣3分。

(3)未按规定受理质疑每次扣0.5分;不积极配合招标人处理质疑,没认真核查质疑内容,草率作出回复意见,引起投诉的每次扣2分;导致向上级有关部门信访的每次扣3分。

(4)由招标代理机构办理的中标通知书内容与评标结果不一致的每次扣0.5分。

4、日常管理环节

(1)未按要求响应招投标监管机构组织的学习、交流、会议、报送的招投标相关资料或开展的其他活动的,每次扣0.5分。

(2)报送信息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每次扣2分;报送信息不准确的每次扣1分。

(3)擅自变更已备案的招标代理项目组成员的,每人次扣1分。

(4)凡已备案的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组成员,均需参加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机构组织的年度招标代理机构业务知识考核,缺考或考核未通过的扣1分/人。

(5)招标人书面反映招标代理机构或从业人员服务质量较差或工作存在明显失误的,经查实每次扣1分。

(6)符合省、市有关规定的其他扣分情行。(酌情扣分)

(二)加分清单

1、招标代理机构在我区从业行为得到国家、省、市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5分、3分、2分。

2、积极参与区行政审批局组织的招标文件范本编制、招投标全程电子化推进、招投标监管服务工作等事项,积极提出工作创新建议或意见并被采纳的,每次加0.5分。

3、符合省、市招标代理考核办法规定的其他加分情行。(酌情加分)

第二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严重不良行为处理,并予以通报批评,限制1-6个月在本区从事代理资格。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一)在开标前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二)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投标人利益的;

(三)非法干预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情况严重的;

(四)上网发布的招标文件与备案的招标文件严重不一致的;

(五)代理过程中,发现招标人、投标人或评标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隐瞒不报的;

(六)在招标代理活动中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的;

(七)在招标代理活动中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

(八)超出行政部门核定收费标准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或以其他名义向投标人或中标人索要钱物或报销费用的;

(九)在招标代理活动中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的;

(十)在招标代理活动中因招标代理自身原因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五条  实行日常考核记分预警制度:

(一)招标代理机构累计扣分满10分的,由区行政审批局对该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及业务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

(二)招标代理机构累计扣分满20分的,由区行政审批局对该代理机构予以通报批评,暂停1-6个月新承担我区项目招标代理业务资格;对代理工作存在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年度内被暂停达2次的,列入黑名单取消其在我区承担项目招标代理业务资格。

第二十六条  各相关招标人在日常工作中,对招标代理机构作出的业务代理评价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区行政审批局,作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考核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区行政审批局每月汇总考核记录、每季度通报招标代理机构考核结果。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行政审批局招投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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