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00014355718M/2019-00365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发文日期 2019-08-12
文号 主题分类 公安、司法,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等相关法律风险提示问答

1、共享汽车(分时租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财产损害责任由谁承担?

共享汽车的本质系汽车租赁,但因其结合移动互联、GPS等信息技术,而有别于传统的到店租赁模式。共享汽车运营过程中最大的法律风险来源于车辆租赁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驾驶共享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超出部分,由使用人承担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过错责任。因此,共享汽车使用过程中,车辆使用人首先要确保车况良好再行使用,且在驾驶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避免引发事故。


2、智能网联汽车的发展中需防范哪些法律风险?

智能网联汽车是指搭载先进的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并融合现代通信与网络技术,实现车与X(人、车、路、云端等)智能信息交换、共享,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可实现“安全、高效、舒适、节能”行驶,并最终可实现替代人来操作的新一代汽车。传统的汽车是孤立的,物理隔离的,因此“黑客”很难远程入侵汽车内部控制器,除非进行物理入侵,而这个需要很高的犯罪成本。随着互联网的进化,可以预见,一旦车联网产品普及,关于汽车被远程攻击的现实案例就会出现并越来越多。在此背景下,应注重对相关入侵信息的记录,以对入侵者进行刑事制裁或民事赔偿收集证据。

另外,入侵汽车网联系统的行为可能会涉及非法侵入信息系统罪。民事方面的法律问题在于,“黑客”的攻击行为可能会给车主或者用户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这还要看智能汽车的生产商有没有过错,比如“黑客”攻击系统造成用户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生产商是否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这就要看生产商生产的计算机系统本身有没有必要的安全措施,是否有明显的技术漏洞,当然所有技术都不能保障绝对的安全,但是至少要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不能存在一般的专业人士看来明显的技术漏洞,如果有的话,生产商也要承担部分责任。


3、汽车融资租赁过程中,租赁车辆登记于承租人名下,融资租赁公司如何进行风控?

目前,越来越多的汽车融资租赁公司都采取了直租模式,在车牌和车辆过户不受限制的情况下,租赁物的所有权自始至终都登记在承租人名下,在此模式下,出租人对于租赁物较难掌控,实务操作中会有出租人通过办理抵押登记、安装GPS等措施进行风险防控,但实务操作中,部分车管所对于融资租赁的抵押登记会设置较大的障碍。因此,可在合同中适当限制承租人使用汽车的地区与范围,并对车辆发生异常使用时融资租赁公司进行扣车的流程进行明确约定。


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擅自生产、销售未列入工信部《公告》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的,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擅自生产、销售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的,将会面临“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的行政处罚。同时,新能源汽车销售者销售的上述未列入《公告》目录的车型,买受人因不能上牌而正常上路行驶,最终不能达到其合同目的的,可能面临被法院判令解除车辆买卖合同,返还车款的法律风险。


5、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运营过程中应当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经营中要注意完善防范措施,避免承担法律风险:一是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二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三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则应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亦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四是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6、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障义务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另外,除上述网络安全法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外,因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障义务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还应当依照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给予民事赔偿。涉及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等,情节严重的,还可能受到刑罚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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