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00014355718M/2019-00280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发文日期 2019-07-15
文号 主题分类 公安、司法,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企业融资纠纷法律风险提示问答

1、非金融机构企业间借贷行为是否有效?

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出台,将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纳入了民间借贷的范畴,除存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或《民间借贷规定》第十四条的情形外,企业间借贷均属于有效,受到法律保护。但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1)是否企业自有资金。如果企业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信贷资金,又转贷给其他企业牟取利益,借款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或者企业将向其他企业所借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进行转贷牟取利益,借贷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此类企业间借贷应当认定为无效。

(2)企业知道或应当知道所借款项用于犯罪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仍然提供贷款的,也应认定为无效。

(3)企业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所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对企业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如何认定,应当结合企业的注册资本、流动资金、借贷数额、一年内借贷次数、借贷利息的约定、借贷收益占企业所收入的比例、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等方面进行综合认定。


2、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企业名义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个人消费,可否将法定代表人个人列为共同被告?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了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他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在诉讼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3、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可否请求企业承担共同责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在诉讼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


4、非金融企业间借贷是否可以收利息?

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26条、27条、28条的规定,将借贷双方约定利率分为三个档次,予以区分对待:

(1)年利率0%—24%的范围内,法律予以保护;

(2)年利率24%—36%范围内的利息,可以自愿支付;

(3)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无效,法律不予保护。


5、借款合同是否必须加盖公司印章,仅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能否认定为公司的行为?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同法》对此皆有规定,需要注意的是,《票据法》第4条第1款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第7条第1款进而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签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因此,加盖公司印章不是公司文件生效的必要条件,公司印章基本上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表达意思的一种方式、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无二致,除非法律作出特别的强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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