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00014355718M/2019-00225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 发文日期 2019-05-27
文号 主题分类 公安、司法
体裁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扫黑除恶知识问答(三)

二十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主要指什么?

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危害性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本质特征。


二十二、非法高利放贷、“套路贷”暴力讨债类涉黑涉恶犯罪表现形式有哪些?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

2、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3、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5、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二十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政治意义是什么?

1、政治性:这是党和人民交给的重大政治任务,我们应自觉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去认识,去践行。这绝非一般意义上的专项行动,而是事关兴衰治乱的战略之举。

2、全面性:“扫黑除恶”与“打黑除恶”虽一字之差,但就其深度、广度、力度则有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3、彻底性:要像“大扫除”一样,扫出朗朗乾坤、清风正气,露头即打、打早打小,同时,通过“三个结合”,达到标本兼治,边扫边治边建,铲除黑势力滋生士壤。

4、协同性:政法委牵头,综合治理,齐抓共管,整合资源,多措并举,多部门联动,形成强大合力。要坚决克服扫黑除恶是政法系统一家之事的想法。


二十四、对不属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如何处置?

涉黑涉恶犯罪有着明确的法律界限,广大人民群众在开展同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斗争中,要注意将民事纠纷、普通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同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区别对待,不可随意扩大范围混为一谈。对不属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违法犯罪行为,属于治安刑事案件的,广大人民群众可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属于民间纠纷的,可通过当地基层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解,或是通过法律程序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十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城乡结合部打击重点是什么?

重点打击以“抢占地盘”为特征的,以暴力或胁迫手段排挤对手,垄断经营,攫取非法利益的黑恶势力,如建筑领域的阻挠施工、封门堵路、强揽供料的“沙霸”“砖霸”等。


二十六、恶势力为谋取不法利益煽动闹事等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黑恶势力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分别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恐吓”、《刑法》第二百二十六规定的“威胁”,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应分别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二十七、扫黑除恶“打准打实”是指什么?

“打准打实”是指审判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在准确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构成什么罪,就按什么罪判处刑罚,既不能“降格”处理,也不能人为“拔高”。


二十八、扫黑除恶“打早打小”是指什么?

“打早打小”是指各级政法机关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对可能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集团、“恶势力”团伙及早打击,绝不能允许其坐大成势。


二十九、黑恶势力的日常表现有哪些?

1.佩戴夸张金银饰品炫耀的人员和以凶兽纹身等彪悍、跋扈人员从事违法活动的。第三十五课黑恶势力的日常表现

2.态度蛮横、粗暴,随身随车携带管制刀具或棍棒的。

3.昼伏夜出,在夜宵摊等公共场所成群结伙、惹是生非的。

4.社会闲散人员参与开发商征地拆迁,以摆队形、站场子等形式威胁、恐吓征地拆迁对象的。

5.控制土方、沙石、钢材等材料市场价格,存在明显不符合市场规律经营行为的。

6.在一定范围内独揽建设工程、商品供应的。

7.强行介入酒店、娱乐场所的酒水、食品等供应的。

8.在各类市场中,为争夺业务而追逐、拦截、恐吓当事人,并经常更换从业人员的。

9.在娱乐场所中存在卖淫嫖娼、赌博、吸食注射毒品情形的。

10.以接受他人委托为名讨要债务,采用贴身跟随、逗留债务人住所、短期非法拘禁等手段逼债讨债的。

11.KTV、酒吧等场所以内保人员身份在处置场所内发生纠纷时肆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12.在纠纷、伤害类警情处置中,报警人称有社会闲散人员参与其中的。

13.无关人员刺探、干扰、阻挠公安机关案件办理的。

14.在外来人员聚集区域,以所谓个人影响力私下调停各类纠纷的。

15.有赌博等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前科,且当前无固定职业或稳定经济来源、多次反复出入境的。

16.在医院、私人诊所等医疗机构接诊过程中,发现有刀伤、枪伤等可疑情形的。

17.外来人员以亲缘、地缘为纽带拉帮结派,排挤他人在一定区域从事美容美发、足浴等经营的。

18.以管理费、卫生费等为名,向经营业主强行摊派或收取费用的。

19.在娱乐场所中控制多名“失足人员”,频繁更换服务场所的。

20.在宾馆、浴室、KTV等休闲娱乐场所发放小卡片,为客人提供色情服务的。

21.在广场、商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散发、张贴追讨债务、私人调查、贷款担保等小广告的。

22.在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招、投标方恶意串标或投标人相互勾结进行围标的。

23.因各类纠纷引发砸玻璃窗、损毁门锁、随意喷涂、破坏监控等情形的。

24.无正当经济来源却驾驶豪车、经常出入酒店等高档消费场所的。

25.在一定范围内多次向企事业主、经营户强行推销茶叶、红酒、礼品高附加值等商品行为的。

26.以过生日、搬家、公司开张等各种理由摆酒宴客,强行索要礼金的。

27.在酒店、娱乐场所长期挂单、强行消费的。

28.本地人员突然异常举家搬迁或下落不明的。

29.其他需要关注的异常情况。


三十、“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及具体表现是什么?  

1.有3名以上较为固定的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

2.经常纠集在一起;

3.共同故意实施3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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